专利纠纷产生的原因、侵权行为、应对及解决方式
1
核心——以公开换保护
目的——创新和垄断之间平衡
专利权人基本权利
1、禁止权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
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2、标记权
标记对象:
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
3、实施权
4、处分权
转让、质押、放弃、赠与、继承
5、许可权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专利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侵权行为
专利纠纷产生的类型:
专利有效性
专利权合同(转让或许可)
专利权权属
侵权纠纷
不正当竞争、垄断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有效
未经许可(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属于许可)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和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理论上一般称作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判断原则
01
全面覆盖原则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以外,还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02
等同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特征等同而非整体方案等同
03
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4
捐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断
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含有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特征,就构成侵权,即使其含有其他特征
被告产品或者方法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被告产品或者方法采用下位概念特征,构成侵权
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侵犯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
侵犯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就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产品相同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产品类别的确定参照分类表,并结合销售的实际情况
·以普通消费者为判断主体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01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合法产品(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强制许可的许可人、先用权人投放市场的产品)
方法与设备同时用尽
02
先用权
申请日前制造或者使用,或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准备
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先用权只能与企业一并转移
03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临时过境
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
使用产品或者方法
04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
与单位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只能限于考察专利本身的技术特性或者效果,或者进一步改进
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05
Bolar例外
仿制药或者仿制医疗器械生产者为了将来提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上市许可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而在该药品专利或者医疗器械专利期限届满前而制造、使用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应对——无效
客体:
主体:
次数:
对于一份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次数没有限制,但应考虑下列情况:
专利权已被全部无效的,则不能再对其请求宣告无效,而不管理由是否相同
专利权已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则不能再对已无效的部分请求宣告无效,而不管理由是否相同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一事不再理)
理由:
证据:
(1)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期限:请求人一般在提出请求时同时提交证据,可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口审辩论终结前可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和公证文书、原件等。专利权人应当在制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而不能按时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
(3)证据的类型:
(4)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一般需要进行质证。
(5)最常见的证据: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专利文献、期刊、书籍(有书号)等,用于证明某项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
(6)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修改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不得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不能进行任何修改。
修改的方式:
修改的时机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可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新理由或证据
无效成立:
专利侵权的应对——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侵权的应对——确认不侵权诉讼
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般称为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
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
民事责任(基本的责任)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失:实际损失、侵权获得的利益、实用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等
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而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产品、没收侵权工具和设备等。
刑事责任(严厉的责任)
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专利纠纷解决方式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协商(合同效力、保密)
调解(合同效力、保密)
仲裁(合同效力、保密)
行政处理(有约束力、公开)
调解:
特点:
司法诉讼(有约束力、公开)
专利侵权行为的诉前停止
证据保全
诉讼时效
举证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出海”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监管检查表,单个代理师年发明实用申请代理量是否超过5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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